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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与李小峰

2025-06-10 20:44 来源:网络 点击:

鲁迅与李小峰

在鲁迅日记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许广平、周作人、周建人、许寿裳之外,还有一个较为当下普通读者所陌生的名字,那就是日记中常被鲁迅称之为“小峰”的李小峰。那么,李小峰是何许人也呢?

李小峰(1897~1971),1918 年进入北京大学哲学系,新潮社成员,新潮社《文艺丛书》和《语丝》杂志的发行者,北新书局的创始人和负责人。正是这一系列的头衔和标签将其与鲁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 1923 年双方初次见面到 1936 年鲁迅去世,李小峰在鲁迅的生活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双方围绕北京大学、新潮社、《语丝》和北新书局所进行的合作建立了师生、好友、同人、商业合作伙伴等多重关系。但是,在鲁迅研究界,与赵家壁、曹聚仁、吴朗西、巴金、张静庐、章锡箴等与鲁迅关系较为密切的编辑出版界同行相比,李小峰的口碑不佳,被提及时也多以负面形象出现。很大程度上,这源于他同鲁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几次商业纠纷给后来的研究者和读者所造成的情感取向和定式思维

李小峰的“黑历史”

1929 年 8 月,就李小峰主持的北新书局长期拖欠鲁迅版税一事,鲁迅委托律师向其提起诉讼,最终在郁达夫和章廷谦(川岛)的调解下,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免去了对簿公堂的尴尬。北新书局在此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按照协议归还鲁迅版税 19000 余元,此事暂时告一段落。

1936 年 10 月鲁迅去世后。因为《译文》的纪念文章中指明鲁迅在经济上受到李小峰和北新书局的剥削,引起了后者的抗议并先后在《立报》上发表了《李小峰六项声辩》和《北新二次声辩》,公布了双方的部分收支账目,声称此前拖欠的版税已经还清,版税纠纷后双方的收支相抵,北新并不拖欠鲁迅版税。北新的声明引起了鲁迅的妻子许广平的怀疑,她一方面告知记者北新方面的声称不实,另一方面又委托律师再次调查北新账目,双方第二次版税纠纷一触即发。但由于律师并未发现重大疑点,许广平方面就此罢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事不久,围绕鲁迅所属北新书局的书籍版权归属问题,许广平与李小峰再起争执,此事也直接影响了国内第一版《鲁迅全集》的出版过程和形态。考虑到出版社的实力和印刷质量,许广平在包括北新、开明等书店在内的众多竞争者中将商务印书馆作为出版《鲁迅全集》的合作者,并定下了一半排印、一半影印(书信和日记部分)的《全集》形态。商务方面试图顺势对鲁迅的作品版权完成垄断,但北新不愿就此交出多年来辛苦经营而来的鲁迅作品版权。为此,双方通过许寿裳、周作人、郁达夫等中间人进行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直至 1937 年 7 月抗战全面爆发,此时大半业务迁移内地的商务印书馆已无力继续承印,出版《鲁迅全集》的使命最终落到并非职业书局出身的“复社”身上,也就有了我们所熟知的“鲁迅纪念委员会”版《鲁迅全集》。

鉴于鲁迅文化和思想巨人的高大形象和他在现代中国中的特殊地位,研究者的情感取向和价值判断自然容易偏向鲁迅一方,这种思维定式也是鲁迅研究中的一大特点,至今仍然如此。因而,与“思想巨人”之间的多次纠纷自然也就成为了李小峰的“黑历史”,更何况他也确实存在着拖欠过鲁迅版税的既定事实。带着这样的背景,在 49 年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李小峰不仅是“剥削鲁迅”的出版商人,更成为了右派黑线的骨干人物,“剥削鲁迅”的帽子也一直伴随着李小峰在文革中去世。直至今天,李小峰在研究者和普通读者心中的“负面形象”也仍然没有褪除。但上述系列事件能否直接为李小峰“背离新文化出版理想”的“黑心商人”形象作注?鲁迅与李小峰的关系全貌如何?对于鲁迅而言,李小峰除了这些“过错”,是否有他自己的价值所在?这都是我们应该去解决的问题,而具体办法则在于尽量还原当时的文坛现场

鲁迅与李小峰的关系发展脉络

同人色彩是双方关系初始阶段中最明显的特征。1923 年 4 月 8 日,鲁迅在日记中第一次提到李小峰,这标志着李小峰正式迈入了鲁迅的生活。从此时起,二人关系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强烈的同人性质:即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而在创作和传播新文艺方面有着某种共识,并由此生发带有合作性质的实践行为。而新潮社、语丝社和成立初期的北新书局则是这种同人性质的载体。孙伏园和李小峰负责的《新潮社文艺丛书》在新书业尚未起步的当时满足了鲁迅的出版需求,《呐喊》和《桃色的云》正是在此丛书中得以问世。到了 1924 年 11 月《语丝》创刊时,李小峰作为发行负责人之一,和鲁迅等人共同成为语丝社的重要成员,同人性质更加强烈,与鲁迅的关系也更进一步。根据鲁迅日记记载,二人交往频率明显上升正是始于此时。同年 12 月,孙伏园和李小峰建议成立书店以推动新文艺的发展,立刻得到鲁迅的赞助,后来的《乌合丛书》和《未名丛刊》均发端于此。 1925 年 3 月,北新书局正式成立,后期新潮社的负责人孙伏园和李小峰都是重要股东,而李小峰是实际上的负责人,书店也即设在李小峰的住处。在北新书局成立的最初,鲁迅与李小峰的同人关系性质并没有马上转变。由于新潮社和北新书局的因袭关系,尽管新潮社《文艺丛书》和《语丝》的发行机构确由新潮社慢慢变为北新,但经手人实际上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鲁迅与李小峰较为纯粹的同人关系也并没有因为书局的挂牌成立而迅速改变,鲁迅仍然对北新给予同人性质的关心和帮助,并且以指导和建议的方式参与北新书局的日常经营,将自己的一些出版理想寄托于北新之上。更重要的是,刚刚成立的北新书局在最初的几个月里并未向鲁迅支付版税,鲁迅也并不追问。这都可以看出鲁迅此时对北新的支持具有明显的同人性质而非商业性质。而从 1925 年年底开始,这种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双方关系的第二个阶段是具有同人性质的商业合作关系阶段,时间大致为 1925 年 9 月至 1929 年 8 月。首先,这是双方交往最为密切的一个阶段。根据鲁迅的书信和日记,可以发现鲁迅与李小峰的交往高峰期即为 1925 年至 1929 年间的五年。在这五年中,鲁迅日记中提及李小峰的次数,双方会面次数,鲁迅向李小峰寄信次数等几个关键数据均为所有年份中的前五名。交往频率的提高是由于双方除同人关系外,又加强了商业合作的关系,此时期双方的会面、通信等交往常常与版税这一商业元素相关。根据鲁迅日记记载,在 1925 年 11 月 2 日和 11 月 30 日,鲁迅从李小峰处共收取两次版税,每次 100 元。这是北新书局成立以来李小峰首次向鲁迅支付版税,这也标志着双方商业合作的正式开始,此后双方的版税支付行为虽有波澜却从未彻底中断。而双方商业合作的高峰期应该是 1927 年末鲁迅达到上海之后。此时,除继续将自己的书籍,如《唐宋传奇集》下册,译著《思想山水人物》等交由北新出版外而按月获得版税收入外,鲁迅还应李小峰之邀,先后编辑《语丝》和《奔流》,并且为《北新》半月刊翻译《近代美术史潮论》,双方的合作达到了顶峰。除版税外,李小峰还需要向鲁迅支付《奔流》编辑费,这说明鲁迅、郁达夫与李小峰合作的《奔流》杂志,已经不再像《语丝》那样属于同人期刊,而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而 1928 年鲁迅为《北新》半月刊翻译《近代美术史潮论》也不完全是无偿行为,北新后来为其出版单行本,并支付鲁迅专项版税。但不得不说,双方合作的商业性在此时还并不纯粹,原有的同人关系在商业的冲击下仍然部分存留着。

这在鲁迅 1927 年 12 月 26 日后写给章廷谦(川岛)的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过我要说一句话,我到上海后,看看各出版店,大抵是盈利第一。小峰却还有点傻气。前两三年,别家不肯出版的书,我一绍介,他便付印,这事我至今记得的。虽然我所绍介的作者,现在往往翻脸在骂我,但我仍不能不感激小峰的情面。情面者,面情之谓也,我之亦要钱而亦要管情面者以此。”

由此可见,此时双方的同人关系和私人情感在合作中仍然在起作用,亦要钱而亦要管情面”便是鲁迅初到上海后与李小峰的北新书局的合作原则,也是双方关系在第二个阶段的核心特点。而此阶段双方关系的同人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语丝》的编辑和发行仍然是维系双方同人关系的有力支撑。由北新书局作为后台的《语丝》为鲁迅提供了最令其满意的言论空间和同人阵营,鲁迅此时段与论敌间的所有论战几乎都依赖此杂志而完成。此,1927 年鲁迅在广州开设北新书屋代售北新书局和未名社所出书籍一事,也具有同人性质。在 1927 年末鲁迅定居上海之后,尽管商业性质在两人关系上体现得愈加强烈,但同人性质并没有在这种大面积的合作中彻底消失。初到上海不久,鲁迅便义务承担起《语丝》的编辑工作。后来又因不满《北新》半月刊上的插画,希望借此机会向读者介绍新文艺,因而建议在《北新》北半月刊上翻译《近代美术史潮论》,并将其中图画作为该杂志的插图。鲁迅的建议能够被李小峰采纳,说明此时的鲁迅尚能在李小峰和北新身上部分实现自己的一些出版理想,这也是鲁迅甘愿对北新书局长期拖欠版税一事予以默认,而与之进行并不纯粹的商业合作的原因

然而从 1928 年开始,北新的懒散、拖延等问题愈加严重,鲁迅的去信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回复。与此同时,北新的商业化也愈发明显,鲁迅失去了部分介绍新人新作的机会,而外界势利的介入使得鲁迅更加恼火,并多次对北新和李小峰表示不满。最终矛盾升级,爆发了 1929 年的版税纠纷,随之而来的是《奔流》《语丝》的相继停刊。值得注意的是,版税纠纷实际上并不仅仅关乎版税,其隐含的深层原因是:鲁迅在北新书局享有的众多特权因为北新日益加强的职业化和商业化色彩而不复存在,鲁迅为换取这些特权而对自身版税长期被拖欠行为的默认也就失去了意义,因而只能顺势收回其自身应有的经济权益。这也意味着着双方更为纯粹的商业合作关系阶段的到来。

双方关系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纯粹的商业合作关系阶段,时间大致为 1929 年 8 月至鲁迅去世。随着 1929 年 8 月的版税纠纷,鲁迅与李小峰的关系迅速恶化,双方的关系也随即转型,原有的同人关系基本不复存在,所余的更多只是常规商业合作。这从 1929 年 8 月,双方解决版税纠纷时所达成的协定上即可看出。这一协议除要求北新在两年内逐渐还清旧欠版税,并在以后按月支付鲁迅 400 元新版税之外,最重要的一条即在于,此后北新书局出版鲁迅著作时,必须加贴版税印花。此举一方面结束了双方之前那种操作性较强而规范性较差的商业往来,鲁迅开始有意关注和维护其在北新书局应该取得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标志着相对于其他书店而言,北新对鲁迅创作版权的垄断优势已然不再,此后北新对鲁迅而言只是常规的合作伙伴,而且只是其中之一。

双方合作趋向职业化的另一表现是,相比前两个阶段,双方的私交程度在迅速淡化。一方面,双方的交往大幅减少。本阶段的七年时间里,双方合计会面仅 15 次,而最后三年间更是仅会面 3 次。七年间,鲁迅致李小峰信件总数为 82 封,甚至还不到 1928 年和 1929 年这两年的数量,最后两年更是只有 4 封。另一方面,这些本来就不多的私人通信和交往,也基本以版税,编辑,出版等常规合作事宜为主,较少谈及私事,这和双方此前亦师亦友的关系完全不同。更有甚者,即便是双方的常规商业合作,也显示出每况愈下的特点。在此期间,鲁迅交由北新出版的著作仅有 1932 年的《三闲集》,1933 年的《两地书》、《伪自由书》,以及瞿秋白编的《鲁迅杂感选集》。此后,双方便再无新的合作。双方合作性质的改变及彼此关系的逐渐恶化,源于鲁迅对北新书局“懒散”、“糊涂”、不如此前重视自己等行事风格的失望和不满,这在鲁迅与友人通信中对北新书局的评价中不难看出。

但即便如此,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始终没有结束,鲁迅早年作品的近 20 种版权仍在北新手中,北新也仍然是鲁迅最大的出版合作伙伴。在还清旧欠版税之后,北新书局除特殊时期外(如 1932 年年初因受“一二八”战争影响导致销路大减,年末因“小猪八戒”事件而被封门,甚至不得不将店名改为青光书局而度过困境)也基本能够按月如数支付鲁迅版税,直至 1937 年抗战全面爆发时,鲁迅在北新书局的所有版权被许广平自动收回,双方解除合作为止。根据相关统计,在鲁迅与北新书局 12 年的商业合作中,后者共支付前者版税 64000 元左右,其中有近 60000 元是鲁迅定居上海时期所得,这也成为鲁迅此时最为重要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使得鲁迅成为了现代文坛中少有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撰稿人。换言之,至少在版税支付方面,李小峰做到了自己应该做的。因而,我们可以承认李小峰没能持续满足鲁迅在出版界中的各种出版理想和出版需求的事实,但以“剥削鲁迅”这顶未必严谨的帽子来概括双方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势必会遮蔽一部分事情的本来面目。

鲁迅对出版机构的选择和评价

新文化运动以来,与鲁迅有过合作或联系的出版机构众多,特别是在与北新书局的版税纠纷之后,鲁迅开始有意扩充出版渠道,增加出版合作伙伴。但遗憾的是,纵观鲁迅与各家出版机构的合作历程,能够让鲁迅满意者实在寥寥。无论是前期的北新书局和未名社,还是后期的光华书局、现代书局、生活书店、神州国光社、天马书店、合众书店、上海群众图书公司、良友图书印刷公司,都或多或少地让鲁迅失望过。而在现代出版史和文学史上享有盛名,一跃成为民国五大书局之一的开明书店,更是因其带给鲁迅的“精明”“苛酷”的印象,而使得鲁迅始终没有与其进行过正式合作。在鲁迅与友人的书信中 ,对这些书店的批评、不满比比皆是。或许只有吴朗西、巴金主持的文化生活出版社才稍稍让一代文豪比较满意,但由于双方合作时间过段,似乎也很难经受推敲,许广平便曾在抗战时期抱怨过文生社的版税支付情况。

相比之下,李小峰和北新书局似乎并没有那么不堪。尽管双方始终矛盾不断,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无论是昔日的兄弟,曾经的同人,过往的朋友,还是历来的合作伙伴,能够跨过漫长的岁月而和鲁迅一起走到终点的人,确实寥寥。而自从 1923 年起,后期新潮社的发行负责人,同时也是北新书局的创始人和主持人李小峰,同其代表的北新书局最终成为了这屈指可数的寥寥之一,陪伴着鲁迅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尽管一路上纷争难免,感情已大不如前,角色也早已置换,但李小峰和北新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视——某种意义上,1923-1929 年间的新潮社和北新书局是唯一满足过鲁迅各方面出版需求的出版机构,尽管这种满足没能持续下去。因而,在鲁迅的出版生涯中,李小峰之于鲁迅的地位和意义是其他任何出版方都无法替代的。

有个现象十分有趣。在与鲁迅有过交集的众多书店中,鲁迅对这些书店的评价高低与书局存活的时间长短或者发展程度基本呈反比例关系。也就是说,鲁迅基本满意的书局,或者存活时间很短,或者规模很小难以发展;而鲁迅不满意或者曾被其严重批评过的书局却大多发展状况良好。我们可以拿与鲁迅合作最成功的北新书局与鲁迅所最不满意的开明书店、生活书店相对比。

北新书局由新潮社演变而来,同人性质十分明显,因而在其成立前期经营方式比较粗犷,并不十分正规,这使得北新在整个出版界中有些另类。比如,北新不介意出版新人的著作。又比如,北新设置的版税率多为 20%,鲁迅甚至达到了25%,这实际上远远超出了作为同行业平均水准的 15%,并不利于书店长远发展。而另一方面,其版税率虽较高,但执行情况却十分难堪,以至于拖欠版税成为了北新书局的一个标签,几乎对于所有作家均如此,著作人和书局的关系也因此而并不和谐。而相比之下,开明和生活的出版商和编辑大多来源于商务印书馆等大型商业书局,对于书局的经营比较正规、细致:版税率基本是行业平均水准的15%;同时喜欢与一批固定的而较有名气(非新人)的著译者合作;对于这些原则和利益则十分认真,有时甚至是计较。这在鲁迅看来,可能就是“苛酷”“刻薄”“商业性十足”,因而或者从未与之合作,或者在合作之后对其极其失望。但另一方面,这些书店的执行力却很强,很少发生严重拖欠版税的事件,著作人与书店关系多较融洽。不少与开明合作的作家也因此称赞开明的待遇,比如楼适夷、巴金等。因而,部分北新旗下的著作人反而因为版税问题最终选择与开明合作,比如废名。而即使是周作人这样与北新关系紧密的台柱型作家,后来也将部分新作交由开明出版。简而言之,正因为其“精明”“严苛”,所以维系时间更长,发展也更快,开明在 30 年代中期一跃成为五大书局之一,而生活书店虽成立时间较晚,却在成立之后迅猛发展,而至抗战时成为全国影响力最大的书店之一。

由此可见,鲁迅对于出版机构的取舍、评价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鲁迅出版的目的是为公,是为读者和新文艺发展而考虑。而书店为维持发展起见,首先都要为私,因为对于出版机构来说,生存下去是第一位的,正如赵家璧所言:“如果出版商当不好,出版家也当不成了。” 尽管从客观结果上看,这些书局同样多少有些“公心”,并对文化事业有所贡献。但鲁迅对于商业书局“专为牟利,是不好的,这能使中国没有好书”的印象使得双方的分歧不可避免。因此鲁迅更喜欢社团性质、同人性质的书店或者干脆自印,而不喜欢与商业性质的正规书局合作。所以鲁迅一直致力于扶植,甚至亲自开办新兴的出版机构,更是喜欢自印书籍。但新书店的发展只有两条路,或者是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关门,鲁迅扶植或创办的出版机构多以此结果而告终;或者是在走向职业化,慢慢发展起来的同时,逐渐背离了鲁迅的要求,比如北新书局便是如此。此外,鲁迅的牺牲精神和“党同伐异”的行事风格也并不适合开放性的商业书局。因此,鲁迅对于出版界的评价只能带给我们一些参照,我们不应该完全以鲁迅的是非为是非,这是我们在做相关研究时需要注意的。我们对待鲁迅与李小峰的关系时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