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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女子碰瓷女司机被碾死,家属向车主索赔100万,沈阳法院判了

2025-04-18 00:28 来源:网络 点击:

回顾女子碰瓷女司机被碾死,家属向车主索赔100万,沈阳法院判了

碰瓷把自己“碰”死了,谁又该为这样的祸事买单?

2021年7月份,辽宁沈阳某公路上,因短暂的堵车,不少车辆都停了下来,一名女子李某手拿可乐走到了一辆白色SUV前面,可能是觉得这车不错,而且是个女司机,当下又是堵车,肯定还是不想继续堵下去,引起众怒,李某认为碰瓷成功的概率很大,倒下之前还举了下手里的可乐瓶子。

但不幸的是,李某往白色SUV的前面装模作样的倒下时,车主丁女士听到手机响起了短信通知音,便想着现在正堵车,看下手机也没事,于是拿过了手机并做了回复,没有留意到前面有人倒下,也根本去想过会有人碰瓷。

这个过程其实也不长,丁女士听到后面响起喇叭催促声,往前看,原来路面已经通了,丁女士为了不影响后面车辆的通行,自然是发动了车辆,不过在往前开,丁女士确实意识到了车胎前有东西。但丁女士哪能料到这东西竟是个大活人?还以为是被什么堵着了,因此猛踩油门开了过去,然而却是听到了一声极其凄厉的惨叫声,丁女士又慌忙停车,走下车查看情况。

这一看,丁女士自己都险些被吓得昏厥过去,只见自己的车下躺着个女人,其胸口有明显的轮胎印,口鼻流出了鲜血。丁女士强装镇定,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受害女子被送往了医院,丁女士则跟着警方去到了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这条路才又恢复了畅通。

这起事件调查起来并不困难,警方查看了行车记录车,又调取了附近的监控视频,确认李某是有碰瓷的意图,而丁女士也的确没有看到有人倒在了车前,具体来说这是一桩碰瓷不成反丢命的事件,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那么丁女士又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李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也就盯上了丁女士,认为是丁女士开车碾死了李某,应该赔偿,从而索赔100万元,丁女士自然是没有同意,她认为李某意图碰瓷,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系咎由自取。

虽然丁女士这么说,显得不近人情,但也确实是这么个道理。当时,车辆较多,因前方对向有车,所以丁女士把车停在了路上,等待对方车辆通过,死者李某却不怀好意,将自己置于险境,意图碰瓷。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

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与李某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是她的碰瓷行为,李某也明知道此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但却自愿去冒风险,只为了通过这种违法的行为获取钱财。也就是说,李某不去碰瓷,即使丁女士把车停在路边看手机,顶多只是个违章,并不会造成李某死亡。

在我国法律中,所谓自甘风险原则便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李某的家属索赔100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主持公道,不可能忽视李某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驶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风险,却将自己置于险境之中,使得自己丧命,又怎么能要求别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而丁女士并不具有超强的预知能力,能够预见有人会在如此危险的情况下,故意倒下只为了讹钱,且李某倒下的位置是处于丁女士的视觉盲区,也就无法做出规避伤害的行为。

所以即使李某的家属走法律途径,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会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通过该案,也是给有想法碰瓷的人提了个醒,只有当自己对自己负责,看重自己的生命,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试图让他人对自己负责,最终只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最后,也给广大司机提个醒,如果是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在路边停下车看手机,虽然并没有在行驶中,但此行为也是禁止的。而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在本案中,李某及其家属确实占不到理,法律不可能纵容不法行为。

来源:法律故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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