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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必看!又喝死一人,聚餐同事被判赔偿15万!劝酒需谨慎!

2025-06-04 20:15 来源:网络 点击:

喝酒必看!又喝死一人,聚餐同事被判赔偿15万!劝酒需谨慎!

中国是酒的王国,酒文化历史悠久。现在,不管是红事白事还是朋友聚餐,不管是喜悦还是惆怅,都离不了酒。酒象征着一种气氛,一种情趣,一种心境。从“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到“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到“一句话,一辈子,一生情,一杯酒”,到“酒满心诚,你有我有全都有”,到“爱与哀愁对我来说像杯烈酒,美丽却难以承受”,不同的心境抒发着别样的情感。

但小编要煞风景地来敲黑板了,喝酒是有风险的,一起喝酒的人出现了意外事故,劝酒的你是要承担责任的,所有说劝酒需谨慎。

贵州省遵义市某公司的小吴春节期间与同事在外聚餐时,酒后不慎摔伤致死。事后,几个参与聚餐的同事都被告上法庭,最终每人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

小吴生前在遵义市一家企业上班。今年春节期间的正月初五,他和几位同事相约,到一家餐馆聚餐。期间,大家相互祝福新年,因此喝了不少白酒。过程中,小吴起身去洗手间,因酒后脚步不稳,一脚踏空,在餐馆二楼的楼道口摔倒并发生翻滚,头部着地,鲜血直流。6位同事见状,赶忙将他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小吴没能再醒来。

小吴的家属很伤心,认为参与聚会的6人都有责任,因此要求赔偿。小吴的同事们多数表示,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小吴的家属适当补偿,但并不是赔偿。他们称,在酒桌上,大家都没有过分劝酒,而小吴摔倒也是意外。

3月初,双方闹上法庭后,小吴的家属提出了总计4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余一起饮酒者应当预见其单独下楼的危险性,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据此,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死者小吴是成年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控制饮酒,避免过量。此外,其本人也应知酒醉后有危险,但自身未采取防范,将自己置于险境,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6名被告给予小吴家属一定经济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为2.5万元。

这样的案例并不是个案,早在2013年平阴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2013年10月底,平阴县某公司职工张风晚上与三个同事一起吃饭,其间四人喝了两斤白酒和一箱啤酒。晚上10时许,张风自己骑车返回家中,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随后,张风的家属要求三同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6万余元。

庭审中,张风的三位同事不承认存在劝酒等行为,并表示不同意赔偿,“张风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与我们不存在关系。”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三名被告赔偿张风家属2.8万元作为补偿。

该案主审法官韩新宇表示,在三种情况下“酒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喝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会存在危险,清醒的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的。比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否则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酒友就要担责。(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请人喝酒不能只顾喝得过瘾,还要特别注意健康和安全。不然喝出事了,请酒的也要担责。共同饮酒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共同饮酒的人对饮酒者存在安全注意义务为前提,共同饮酒的人在聚餐结束后对饮酒者有照顾、帮助的义务,当其不作为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饮酒聚餐的活动中,存在组织者和参与者。和参与者相比,组织者无疑要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注意参与者在喝酒过程中和醉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参与者出现意外,则要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也是不同的,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忽视自身安全,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的共同饮酒人,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一般同饮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小编归纳如下:

(1)、同饮者存在过度劝酒或灌酒的行为;

(2)、同饮者散席后未尽安全护送或照顾义务;

(3)、同饮者明知对方有身体疾病,但仍对其喝酒行为不加以阻止 的。

结语

最后,笔者要温馨的提示大家:

1、小酌怡情,贪杯伤身!

2、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记得找代驾,不可侥幸!

3、送醉酒者回家记得送进家门,不要以为放在家门口就算尽到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