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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2025-08-23 23:46 来源:网络 点击: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今天,一位烟草局的员工向我咨询: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制考核机制欲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趁着周末,简单谈谈吧。

其实,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很多用人单位所采用,是用人单位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将排名末位的劳动者予以解雇。该制度最早闻名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提出的“活力曲线”,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引入我国,现如今‬在众多企业中大力推行,运用这种制度的表现形式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调岗、减薪、免职。

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一方面否定了末位淘汰制度,但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实践中肯定了企业的自主管理权。末位淘汰制一直以来因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而备受争议,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采用末位淘汰制,是因为可以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中的“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上靠拢,从而使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这样,用人单位最大的损失便是承担一部分补偿金(n+1),而非赔偿金(2n+1)。当然,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如下五个程序:第一,初次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第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第三,再次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第四,通知工会;第五,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特征,只是运用该制度进行的企业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上述提及的五个程序,则违法。

作为劳动者,请多了解些法律,从而保护自己。本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目前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如想咨询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在关注下给我留言或者私信我,我会在空余之间在能力范围内为大家提供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