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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谎和317(23)处笔误的公文,谁危害更大?

2025-12-17 10:12 来源:网络 点击:

20个谎和317(23)处笔误的公文,谁危害更大?

曾有报道,2014年12月11日湖南高院的一份33页的民事判决书出现了317处笔误,平均每页出错多达9.6个。除了标点符号、病句等低级错误外,机构名称、涉案金额等内容也出现了错误。随后又有报道,湖南高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以补正裁定的方式对该判决书的23处(含重复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了问责程序,对承办该案的法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登门向当事人道歉。相关报道笔误的数量相差大或跟统计方式有关,但该公文的笔误错误已经处理、纠错和问责是事实。

另一公文是江苏省检2021年的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起因1993年南京王某(乙方)与五位工友响应号召集资兴办了一集体企业,与江苏某总公司(甲方)签订了自负盈亏的承包合同。乙方是法定代表人,靠该集资款领取证照和市场揽活自主经营。2005年甲方突然收缴公章强占了该企业,乙方求判甲方违约、违法。二审及申请再审后申请监督,2021年收到该决定书。乙方认为该公文严重违法: 一、众所周知,我国集体企业的工商注册没有投资人登记。国家规定实际投入企业启动的钱和物为实收资本,由国家清产核资后颁发产权证为法律凭证。该企业产权证载明“伍拾万元资本额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是国家规定集体企业三种投资形式的第一种,投资人为“本企业劳动者”。该证上无甲方名字和出资额,其无投资人身份,该公文称甲方是“登记的投资人”纯属谎言。 二、称同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王某回原单位工作”是篡改变造的虚假“约定”,

《产权登记证(副本)》

定”该企业该合同无此“约定”。案发时合同未终止和清算,甲方强占该企业,违反了“乙方自负盈亏”、“承包期满乙方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算无遗留

《承包合同》第三、八、九条

问题,经甲方验收双方签字后合同终止”等约定。即使按一般集体企业,甲方也违反了“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法规,判其胜诉显失公允。此案经12年申诉才被江苏省检立案,该承办人竟然不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反添加虚假“约定”袒护原判实属玩忽职守。三、民法“谁投资,谁所有”和二份承包合同是裁判本案的关键依据。该公文所称的“登记的投资人”和“合同明确约定”是假的,该公文的结论必然错误,该承办检察官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其它理由“不能证明是私营企业、甲方有监管权、乙方有全民职工身份、某工商局回函和同意审计、双方非挂靠关系等等”明显是偷换主题或不具证明力,国家没有用这些“理由”裁判集体企业财产纠纷的规定、司法解释或参考判例。总之,该公文的20个理由无一不违反法律或于法有据,称其白纸黑字满纸谎言实不为过。

如今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底线,如大学生掏个鸟窝、判决书笔误太多、甚至虐待动物的都有人问责。该33页317(23)处笔误的判决书,折射的是司法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责任心,而该2页20个谎的决定书,显示的是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和肆意妄为,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法治兴邦危害巨大,触犯的是党纪国法。然而前者一年不到即已被纠错和问责,后者竟然被申诉控告了三年多,至今无人复查,纠错和问责更无从谈起。在此,需要灵魂拷问的是:难道如今还有戴铁帽子的,作出如此藐视法律、满纸谎言的公文也能不被问责? 【下附图、表】